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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工作制度

时间:2023-05-02 22:14:42
人事档案工作制度(精选5篇)

人事档案工作制度(精选5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人事档案工作制度(精选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人事档案工作制度1

一、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1、查(借)阅人员必须是2名中共党员,持有《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和《查阅干部档案介绍信》,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和其它联系工作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2、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借什么材料,并对提供查阅的档案进行登记。

3、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干部人事档案。

4、查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密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5、查阅人员要爱护干部人事档案,严禁在档案材料上圈画、批注、涂改、折叠,不得抽换、拆散档案材料。

6、未经档案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复制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不允许把档案内容抄在笔记本上。摘录的材料要细致核对,经档案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公章后,方可使用。

7、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借出。因特殊需要(干部死亡、办理退休允许借一次)须按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审批手续办理(必须是正科级单位政工人员),并填写借出登记。借出的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交无关人员翻阅,不得转借, ……此处隐藏6725个字……十四条: 人事档案的移交分为人事档案移交和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移交两种。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凡是公司的员工(正式员工、试用员工和临时员工)都必须建立档案正本,是否建立副本,根据工作需要由人力资源部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素养,按受过正规的档案管理培训,在工作中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材料,应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档案保管和档案销毁。

第十八条:集团人事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子公司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督导,检查中凡发现不按照以上规定予以办理执行的,视情节轻重,处罚人事档案管理员50—200元,其所属各子公司领导负连带责任,处罚100—200元。

第十九条:各子公司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是定岗管理,凡与原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变动(包括换岗、离职、增减其他工作量)的,必须报经集团企业管理部,批准后方可执行,否则直接处罚当事人50—200元,各子公司相关领导承担连带责任,处罚50—200元。

第二十条:奖惩投诉

员工对本人或他人的奖惩在以事实为依据的前提下可以越级投诉,也可以直接投诉到集团人事部。

受到投诉的奖惩在抽查时可暂停,待调查清楚后再予以处置。

1、投诉调查结果属实的,撤消原奖惩决定,可以对员工投诉他人奖惩的进行表扬奖励。

2、投诉调查结果不属实的,维持原奖惩决定,并对投诉员工进行教育,要规范其行为和思想,注重事实;若纯属造谣生事的,可以对投诉员工予以行政记过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企业管理部。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从下发之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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