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联动工作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三方联动工作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推动“三调联动”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XX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按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委综合协调,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的指导思想,开展“三调联动”工作,有效预防、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成立XX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多位一体”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作为推动、实施XX乡“三调联动”工作的领导机构。地点设在XX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在乡综治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组长由乡政法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综治专干担任;成员由司法所、派出所、信访办、民政所、法庭、国土资源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综治专干兼任;司法所负责处理办公室日常事务。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联席会议及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1、汇总分析各成员单位掌握的各类矛盾纠纷线索和案件线索;
2、就矛盾纠纷提出解决意见,并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分解落
实到具 ……此处隐藏669个字……案件,应当直接进行调解,也可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对于轻伤害治安案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第八条部门联调程序:部门受理社会矛盾纠纷,经审查,属于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纠纷;涉及上级或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调解不成的,提请“三调联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调处,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九条首问受理程序:纠纷受理单位履行首问责任人职责,属于本部门范围内的,应及时进行调处;不属于本部门的,应负责咨询、答复、引导、转办、衔接工作,并办理移送转办手续;涉及多个部门的应牵头调处。对在规定或承诺的期限内将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告知当事人,防止推诿扯皮,激化矛盾纠纷。
第五章督办考核责任追究
第十条督查、督办:联席会议对“三调联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各成员单位对本部门、本系统“三调联动”工作衔接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及时上报通报督查督办情况。
第十一条统计信息:联席会议及成员单位建立健全受理申请、调解、协议履行等资料台账,逐月及时报送“三调联动”工作报表和工作信息。
第十二条考核奖惩:根据本办法制定考核细则,由“三调联动”办公室分半年、年终对各成员单位和下一级组织“三调联动”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单位年度考核进行奖惩。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对不落实“三调联动”机制,受理移交调处矛盾纠纷不及时、处理不当、工作不力、拖延时间、推诿扯皮,导致发生重大群体性的事件、恶性“民转刑”案件、越级上访件等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部门或单位实行责任倒查。
第六章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经费保障:联席会议经费由乡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