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制度(通用11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制度 篇1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法严肃查处和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凡乡属单位、生产及经营组织的责任人和业主(以下简称单位及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因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提请有关部门对其单位及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罚、处分及追究责任:
一、凡发生重伤事故或1—2人死亡,对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二、凡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一次重伤10以上的重大事故以及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提请县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三、单位和人员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隐瞒、拖延或谎报事故。
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并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制度 篇2为了切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加大校园安全的监管和防范力度,努力 ……此处隐藏11245个字……1)追究行政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2)追究刑事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追究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驻地监理代表和安全监理、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相应监理责任。
第七条 各级监理人员对违反以下规定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各级监理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造成责任范围内施工单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2.对上级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安排和要求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而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4.对有关部门所提出的安全隐患不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造成重大损失的。
5.对已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指令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重大损失的。
6.发生了重特大安全事故,未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贻误时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7.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迟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迟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8.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予配合,阻挠干涉对事故调查处理的。
9.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
第八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