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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

时间:2023-06-22 06:09:07
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

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

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

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999年7月30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本市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   ?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此处隐藏2449个字……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报酬,并缴纳相应的法定社会保险费: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缴纳法定社会保险费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应征入伍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待劳动者服役期满回原用人单位后,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原岗位不存在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新的工作岗位,原用人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安置。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待有关机关对其审查终结后,再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四章 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的,或者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提出的,可以不发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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