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下的反思
最近新的《劳动合同法》在HRD领域掀起一浪热潮。尤其是近日一些大型的企业通过裁员来规避《劳动合同法》,点击率非常的高,这同时也反映出企业对这部法律提出的心声。
任何一种新的事物产生以后,都会引起社会的关注(支持或反对),可在新的事物的变化的过程中,相应的环境也应变化,这样才会让新生的事物存活下来,这就是自然的规律,同样新的《劳动合同法》在中国即将施行,不知道国家的相应的社会保障部门是否对目前的呼声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同时对中国目前的人力资源是否做出进一步的分析,有多少人能真正的享受到这部法律的保护?对企业的竞争力的影响会有多大?等等一些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从劳资双方进行分析: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就应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企业也就应该购买社会保险,这是合理的,可是我们国家目前的社保机制健全吗?跨地区之间社会保险不能转移,尤其是一些贫困的镇(乡)还没有社保机制。在这样的条件下要求企业中的员工,全员参加社会保险是否合乎道理。我觉得可笑,原因如下:1、由于保险跨地区转移困难,导致一些人才不愿意流动,从而限制人才的流动,使区域之间的差距就越来越大,影响经济的发展。2、贫困地区的劳动者,由于经济限制,使他们没有接受太多的教育,导致所从事的工作待遇比较的低,由于城市的生活水平比较的高,无法在城市生活下去,到成家以后,大部分人被迫回家,员工回乡又不能继续的缴纳社会保险(缴纳满15年 ……此处隐藏244个字……及各项法律法规不健全,员工之间闹一点矛盾,员工就提出辞职,有的来办理手续,有的员工连手续都不办理,更别说工作交接手续的办理,再这样的情况下,员工没有约束那怎么办;另外,服务行业,公司为员工提供吃出及工作服,有些员工进公司几天就突然消失,连工作服也带走,公司上那去找人,报案也达不到条件,企业只有吃哑巴亏,等等事件的发生,企业也没有办法去追究员工,而这些问题国家也没有相应的制度及法律来约束。
第四,加强劳动监督、检查的力度,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企业的竞争机制,使双方的利益都得到保护。劳动部门及社保部门应结合企业的实际,要求企业提供相对完善的福利制度,在执法的过程中灵活的掌握办事的流程及法律规定。另外加强劳动法的宣传力度,让劳动者从真正意义上了解劳动合同法。最后,加强监督力度,让所有的企业都处于平等的竞争环境下经营,让真正守法的企业能获得应有的利润。
新的《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不仅要企业在思考,国家相应的机构也应作出相应的改进,不是把社会的压力强加到企业,让企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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