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伤人协议书
甲方:赵军利,男,50岁,家住岐山县王家村蒲上组。 身份证号:
乙方:用人单位
甲方于2013年11月13日在山水雅居3#楼21层清废料时,不小心被塔吊正在吊运工的具箱撞在后腰处。事后,乙方立即将甲方送往医院抢治,经治疗后复查,现无大碍,为妥善解决甲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赔偿金额
事故发生后,乙方立即对甲方采取了积极有效的`医护措施,并已全部承担了甲方医疗期间所发生的所有医疗、护理及其他相关费用。在以上前提下,经友好协商,乙方再一次性支付甲方下列各项赔偿金:伤残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营养费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 圆整)。
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三、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自愿放弃赔偿差额的权利。
四、甲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五、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终结有关工伤事故赔偿问题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甲方不得另行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乙方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并且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时,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甲方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及工伤赔偿事宜所享有的一切仲裁、诉讼等权利。
六、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此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甲方今后身体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七、以上条款,甲、乙双方自愿遵守、履行。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双三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协议签字生效日:2014年元月